四川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全省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根据省文化厅年初工作安排,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以下简称“两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1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3、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序、富有成效,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后继人才。
5、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和教育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成长起到积极作用,在本地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6、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并能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传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1个以上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承担的保护项目存续状况良好,传承、保护措施科学合理,有较好的传习基础和条件。
2、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有传习必须的经费保障,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制作、传习、陈列等场所。
3、具备常年开展传习活动条件,并起到传承文脉、培养新人的作用,且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在本地和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4、项目及传承人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保存完好,相关资料齐备。
5、通过传习活动为社会培养和造就了一批“非遗”传承人。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须填写《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或《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推荐表》报县、市(州)文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省文化厅。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二)对各地推荐的材料经厅职能处室进行审核后,组织省级非遗专家对各市(州)文化局和厅直属单位推荐的“两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三)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的“两基地”初步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厅予以确认并正式行文公布,并分别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两基地”建设,是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活动,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市(州)文化局和厅直属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市(州)文化局和厅直属单位组织填写推荐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三)请各市(州)文化局和厅直属单位于4月20日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申报材料为纸质《推荐表》和辅助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人:四川省文化厅非遗处 刘朝禄
联系电话:028-86637176
传真:028-86637176
电子邮箱:scfyc209@163.com
地址:成都市东胜街19号
邮编:6100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2、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推荐表
四川省文厅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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