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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年08月1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价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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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5日  川发改价格〔2011〕92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级有关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以下简称“社会化安检收费”)由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安检机构”)收取。

  (一)社会化安检机构是指取得省质监局核发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证、计量认证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安检机构实施检验并收费,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管业务要求及时传递检验数据。

  (二)非社会化安检机构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28号)执行。

  二、社会化安检收费应本着“科学检验、节约资源、方便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其标准实行全省最高限价管理。

  (一)对汽车进行检验,每车每次100元;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检验,每车每次60元。

  (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的复检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三)因检验机构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政府价格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受检机动车数量和检验运行成本等因素核定,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三、社会化安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标准实施检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缩短检验周期、附加其他条件变相调整收费标准。

  四、社会化安检收费坚持自愿委托和检修(检验与维修)分离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指定检验和维修场所并强制收费。

  五、社会化安检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社会化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的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自觉接受价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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