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邡市八角镇双桥村大油炭煤矿“2012.2.21”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广旺公司:
2012年2月21日,什邡市八角镇双桥村大油炭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现将该起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什邡市八角镇双桥村大油炭煤矿为独立扩能矿井,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开采急倾斜煤层,倾角达870以上。目前正在进行建设施工。
2012年2月21日14时左右,该矿+820m水平大油炭煤层南巷5#立眼上口的联络横巷顶板冒落,将正在该处进行维修作业的1名职工砸伤。伤者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2月21日19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后,矿方未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
经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维修巷道时,维修人员未认真敲帮问顶,违章连续撤除支架,且站位不当。
在事故调查和对该矿隐患倒查,还发现该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主法律观念淡薄,瞒报事故;二是春节后未经批准擅自入井从事维修作业;三是建设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巷道断面和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高度、宽度普遍未达到设计规定,大部分巷道采用淘汰的木支护方式,其余巷道或为裸巷,或为花干碹支护;施工组组织混乱,施工顺序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在未完成主要巷道施工的情况下,就集中组织施工力量开掘采区各区段煤层巷道;四是建设资金无保证,存在非法生产动机;五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全矿仅配备副矿长一名,未设置“五科”、“五队”;六是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春节收假后,对职工培训时间不足为一天;七是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事故当班带班矿长、瓦检员(兼安全员)均提前下班出前,作业现场无管理人员监督安全;八是井下多处地点电气失爆。
二、工作要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采取果断措施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家局、省局《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煤矿业主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教育煤矿业主遵章守法,不得隐瞒安全问题,不得瞒报事故,不得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并严格贯彻执行省局291号文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准确把握关键时段,严格煤矿复工复产。一季度历来是事故多发,特别是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阶段。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抓牢抓实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按国家、省、川北分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特别是省局291号文件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未报批复工复产方案和隐患整改方案的煤矿不得入井从事整改作业,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煤矿不得复工;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责任制,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把关不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顶板管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川北片区乃至全省,顶板事故均占到全部事故的70%左右,必须要提高对顶板管理的深刻认识。大油炭煤矿井下大面积的木支护、花碹,甚至裸巷,暴露出一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不加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来提高顶板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反而仍然按老一套管理,思维意识模式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辖区煤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凡存在木支护、花碹,甚至裸巷的煤矿,要坚决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引导煤矿积极采用锚杆、锚网(索)等先进支护工艺。
(五)以“五项制度”为抓手,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密闭管理、月进尺验收、工程煤核定、火工产品核定、超层越界定期检查等五项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查实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驻矿安监员的配备、培训和管理,做到专职驻矿,责任落实,监管有效。
请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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