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1·02”顶板事故的通报
自贡市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1·02”顶板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各产煤镇乡:
2012年1月2日,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1201-2回风巷发生一起顶板事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分局会同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监察局、总工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现将事故经过及事故隐患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2年1月2日早晨7:30,副矿长俞培建组织召开班前会,随后张明根班组一行5人进入1201-2回风巷,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巷道断面改扩,并对巷道顶板进行锚网支护作业。10:30左右,打好锚眼后,班长张明根在上顶板锚网镙丝的过程中,顶板突然垮塌,张明根被压在钢架凳子上,胸部受伤。垮落岩石长1.4米、宽1.4米、平均厚度0.3米。张明根在送往荣县新城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其余4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避开。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张明根在进行挂网支护时,由于锚杆失效,顶板突然垮塌把张明根被压在钢架凳子上,致胸部受伤。
间接原因:该矿巷道改扩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临时支护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做好敲帮问顶工作;作业点现场缺乏有效监管。
三、隐患处罚:
事故发生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分局会同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监察局、总工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当班井下有24人作业,事故调查和现场检勘查发现该矿存在下列主要隐患:1、矿井瓦斯检查记录反映检查地点不齐,与井下实际不符;2、矿井无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措施;3、东二上山设单道风门控风,风流不稳定;原主斜井井口5米处设单道风门控风;4、矿井风量不足,漏风量大,外部漏风率达28%;东二上山风流紊乱(风流时而倒向)。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第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矿处以伍拾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矿长李小红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合计处以伍拾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1、各煤矿及时通报“1·02”顶板事故,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格制定防范顶板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利用“百日安全活动”及节前放假、节后复工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操作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
3、落实隐患日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节前安全生产。
4、做好春节放假期间各项工作,确保放假期间作业安全和节间设备检修维护安全,为来年复产复工做好准备。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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