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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煤监分局对剑阁县青林沟煤矿进行事故隐患倒查

  • 2011年06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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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20日19时30分,剑阁县青林沟煤矿(建设矿井)井下+528水平煤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掘进面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前探支架,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发生冒顶。5月21日,分局会同剑阁县经商局对该矿进行了事故隐患倒查,对存在的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查出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计21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省、市煤矿安全会议的要求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到事故发生及倒查时作业现场仍存在严重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是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编制的施工设计、施工组织计划及《作业规程》不符合《矿井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且没有认真的贯彻执行和落实,作业现场与规程严重不符。

  三是矿井4个掘进作业面全部存在不按《作业规程》支护的隐患。设计的临时支护均没有实行,作业人员在空顶情况下作业,事故掘进面空顶长达3米且全部发生冒落造成事故;掘进面支护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的支护材料和参数,部分背帮接顶不严实。

  四是掘进面基本安全装备和设施不完善。岩巷掘进面无瓦斯监控传感器,个别掘进面瓦斯传感器不能监测瓦斯(无电),部分掘进面未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完善;掘进面未设置消尘净化水幕,有的掘进面防尘水管中无水,有的掘进面未设置防尘洒水管道等。

  五是矿井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全,耙斗装岩机司机、探放水工未经培训合格。

  六是煤矿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管工作不落实,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习惯性违章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对倒查出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分局依法对该矿给予8.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给予1.4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10.3万元,其中对不按《作业规程》支护顶帮处罚单位和个人3.8万元。

  根据全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活动部署,为促进各煤矿认真汲取教训,扎实抓好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全矿井各工种、各岗位、各环节,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开展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要注意排查治理习惯性违章行为(如不按《作业规程》支护顶帮),隐患消除后才能组织生产、作业,防止无动于衷和见怪不惊。

  2、高度重视和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规。各煤矿技术负责人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矿井设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切实做到与《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相符;煤矿各分管副职要切实负起《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的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现场监督执行,确保作业现场与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致;矿长要负责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全面贯彻落实。

  3、切实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严防大事故。要认真汲取近期自贡新胜煤矿掘进煤层上山瓦斯爆炸和广能龙门峡南矿井下突水事故的教训,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做实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要重视和加强掘进作业面特别是煤层上山掘进面的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层上山掘进必须设专门通风通道,并有专人不间断监控通风瓦斯和现场盯班,所有掘进作业面必须按规定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和防尘隔爆安全装置,完善井下消防设施,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安全装置,凡基本安全装备不完善禁止组织生产作业。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煤矿必须坚持做好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入井、转岗、定期安全培训,达到应知应会基本技能要求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做到持证上岗,特别是近期新增加的耙斗装岩机司机、探放水工要尽快联系送培。

  5、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各煤矿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区队干部盯班、班组长(安全员)定期排查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发现各种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6、严格“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矿井的管理。凡事故未结案、隐患未消除、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未按相关程序经复查合格的,坚决不准复产复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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