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旺苍县双春煤业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2011年12月17日,我局在突查旺苍县双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春煤矿)建设项目及治水工程实施情况时,发现该矿存在违法行为,在依法严格处罚基础上予以通报,请你们及时传达到各煤矿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一、违规事实及处理情况
(一)违规事实
一是东翼+610m治水工程存在借治水之名,违法组织生产煤炭。经我局核实,东翼+610m治水工程井从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2月16日,共计违法生产煤炭742.2吨。
二是西翼+793m风井存在未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施工,超设计范围施工巷道。
(二)处理情况
1、针对以上违法生产行为,我局已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18752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593760元,共计71251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提请了旺苍县人民政府关闭该矿东翼+610m治水工程井和+800m风井,封闭西翼+793m风井未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的巷道。
2、针对旺苍县双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春煤矿)违法生产2个多月的时间里,驻矿安监员对违法生产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现场监管工作缺失的行为,已建议旺苍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严肃追究旺苍县双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春煤矿)驻矿安监员的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我局一律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顶格处罚。
(二)各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建设,严禁超设计范围施工作业,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凡查实非法生产的,一律按文件规定提请取消建设整合(技改)资格,依法关闭。
(三)要切实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达到“专职、驻矿和由县局统一管理”,并借鉴达州市近期对驻矿安监员管理的作法,解决好驻矿安监员的驻矿待遇、奖惩、职务晋升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落实现场监管。
请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报转发到各煤矿企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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