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高新区“12.16”火灾事故的通报
绵安委〔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2011年12月16日19时许,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普明老场镇(绵兴东路175号)一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徐金华迅速率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迅速扑灭火灾。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魏德谦、区管委会主任赵明君带领区级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奋力抢救,共救出5人,其中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送往医院抢救(1位Ⅱ度烧伤,烧伤面积5-8%;1位呼吸道损伤),经医院初步诊断,2名伤员均无生命危险。
火灾发生后,市委书记吴靖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炜立即指派市政府副市长王瑜,副市长、公安局长任建民率市公安、安监、卫生、应急办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了解火灾情况,研究部署处置工作。吴靖平书记指示:一是要千方百计抢救伤员,确保伤员生命安全;二是要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四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
王瑜、任建民副市长在查看火灾现场,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后,召集了市公安、安监、消防、卫生、应急办和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12.16”火灾事故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决定成立“12.1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落实了专人负责。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市安委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此次事故通报到基层,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并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冬季历来是火灾高发期,风干物燥,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剧增,发生火灾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段人流、物流密集,各类群众性活动增多,诱发火灾的各种因素大量增加,火灾防控压力明显增大。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结合“百安活动”,制定应对措施,认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扎实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深化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的工作方案》要求和部署,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力度,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四个一律”严厉查处,彻底铲除。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场所,以及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重超员、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单位、小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认真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由安全监管、公安、检察、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的责任。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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