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超市单方废除购物卡时效属无效行为
华蓥市工商局双河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后,确认曹先生所持提货卡并未注明有效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后,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超市同意曹先生继续使用消费卡支付,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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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