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新消法“撑腰” 对霸王条款说“不”

  • 2014年03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编者按】

  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归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长期以来,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规定,以限制消费者权利为前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迫于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等现实原因,遭遇霸王条款时,大都选择“放弃维权,忍气吞声”。最高法的最新规定,给消费者们“撑起了腰”。

  新消法实施后,我省首例“包间费”案件和“开瓶费”案件同时开审。成都的两位消费者率先站出来,“不以事小而不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来各方强烈关注。

  收380元包间费,“蓉杏酒楼”被告上法庭

  “包间费”怎么退 法庭择日宣判

  因不满酒楼收取包间费,并将包间内菜品涨价20%,成都市民刘先生将成都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包间费380元。3月19日下午,此案在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也是自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我省有关“包间费”诉至法院的第一案。但此案因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新闻闪回]

  既收包间费菜还涨价20%

  今年2月19日中午,刘先生等9人在武侯区董家湾北街的“蓉杏酒楼”吃饭,结账时被告知要收380元包间费。刘先生认为,自己在包间吃饭时,酒楼事先并没有告之要收包间费,这是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再则,包间内同等菜品比大厅贵出20%,既然菜品价格已提高,酒楼再收取“包间费”属于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焦点]

  双方争议是否该收“包间费”

  19日下午2点过,此案开庭。刘先生的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提供了当天刘先生在酒楼消费的结账单和发票,结账单载明了具体的消费明细,其中在“应收”一项中载明包间费380元。

  庭审过程中,围绕酒楼是否告之刘先生在包间消费要收费;大厅菜品和包间菜品收费是否一致;酒楼是否应该收取包间费等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各自向法庭提交证据,并展开激辩。

  酒楼称,刘先生当天是从大厅转到包间消费,在转包间时,服务员已告知要收取包间费,因此不存在侵犯知情权和选择权。针对原告“包间菜品比大厅菜品收费贵”的说法,被告辩称,是因为提供给包间的菜品比大厅的好,因此在价格上与大厅有差异。被告承认,“包间免费”是要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或公司规定其他条件。被告同时表示,收包间费是因为包间的硬件设备、服务员的服务质量、菜品质量等,都比大厅好。而包间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场价确定。

  对被告的辩称,陈小虎并不认同。他认为,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行为,违背了新消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第26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注意的相关规定,收取包间费以及达到一定消费条件才免除包间费的行为,其实是“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律师观点]

  陈小虎表示,从维权成本角度说,起诉并不划算。“但从公益的角度来说,如果所有消费者都默认了餐饮行业的这种霸王条款,将加重消费者自身消费。所以,此案最受关注的是其公益性。”

  陈小虎强调,在新旧法交替过程中,如果案件还未审理终结,应适用于新消法。“不过,无论采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对于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多大影响,以前的消法中也有类似于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不过没有那么明确。”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