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商品有问题 商家需“自证清白”
消费者李某在商场购买了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李某找到商家要求维修,但商场认为李某无法提供冰箱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拒绝维修。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针对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李某遭遇的情况,未来应由商家来举证。3月10日,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辛建华表示,“举证责任倒置”提出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辛建华称,“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此次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辛建华提醒广大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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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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