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预付费式消费纠纷
9月4日,巴中市消委会接到家住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的张先生投诉称:今年3月,其在某健身俱乐部花费5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由于工作繁忙,直到9月1日,才第一次去健身。发现该健身房设备大都无法使用,且不能提供健身指导服务,便要求退还预付款。健身俱乐部以“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现金”的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消委会工作人员找到该健身俱乐部负责人于某,通过讲解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于某答应退款,但要扣除3到9月共计2500元的半年年费。消委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俱乐部在发放会员卡时大肆宣传其拥有一流的健身设施,并为年卡会员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俱乐部最终同意退还5000元现金,并支付张先生利息及车费等损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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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