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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隆昌县工商局依法申请强制 强化处罚执行

  • 2013年08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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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5日,内江市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出具行政裁定书,认为隆昌县工商局对刘某无照从事土陶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裁定:对隆昌县工商局作出对刘某无照从事土陶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2013年8月14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了交纳全部违法所得、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法定义务。这是今年以来隆昌县工商局首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的案件。

  2013年2月4日,隆昌县工商局作出内工商隆处字(2013)1号《对刘某无照从事土陶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二、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三、罚款:13000元。

  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3000元及加处罚款的义务。2013年5月27日,该局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是,刘某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6月19日,该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隆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7月15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后,出具裁定支持了隆昌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准予强制执行。

  此后,本案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隆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做了大量工作,责令刘某进行了财产申报,查询了刘某的个人财产,并批评教育了被执行人刘某。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被执行人刘某终于认识到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是完全错误的,也有悔过的表示。2013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刘某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3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元,共计22000元。至此,违法所得、罚款及加处罚款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到位。

  这是今年以来隆昌县工商局首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的案件。这也是隆昌工商局自《行政强制法》生效后,第二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的案件。本次强制执行的成功,让该局得到了以下的启示:一是教育和警示了当事人要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同时,增强了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对其他市场主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二是每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认真践行总局提出的要尽职尽责,防止职能缺位的理念,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才能充分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并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才能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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