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工商局广告监测通报(2013年第四期)
一、监测情况
本月对资阳市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资阳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三家媒体进行了监测,监测广告382条,其中:药品广告62条、食品/保健品广告31条、医疗广告26条,药品、食品、医疗广告占监测广告总数的31.15%。违法广告73条,占广告总数的19.1%。
二、主要违法违规表现
(一)非处方药品广告: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安全无毒无副作用”、“治疗百病”、“安全有保证”等虚假宣传;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虚假疗效证明。
(二)处方药品广告:以新闻报道及采访形式发布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使用绝对化语言,并含有“安全无毒无副作用”、“治疗百病”的虚假宣传;处方药品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和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用语和表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保证治愈率、有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利用专家、患者作虚假证明,宣称治疗作用;与其它保健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新产品;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
(四)医疗机构广告:广告中涉及介绍治疗各种疾病名称、诊疗方法、医疗技术和使用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患者和其它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发布广告。
(五)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效和治疗功能;以新闻报道及采访素材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含有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有保证”、“无依赖”等承诺;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播的减肥的化妆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典型违法广告通报
舒筋健腰丸、瘦身汤大唐奥舒水工医院、心舒丸眼之宝菌王一号神农百草、路路通、亿列康、丽人整形、水工医院、人民医院等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广告。
1、发布媒体:资阳广播电视台。
2、违法事实: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夸大或者保证主治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药物疗效宣传、医疗广告利用医疗技术、专家患者形像,夸大疾病危害,使用不科学用语,超出医疗广告证明审批内容或无证发布的广告。
3、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广告,市工商局责成其发布媒体要对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纠正,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