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仪陇:成功调解一起托运货物合同纠纷
2013年4月19日,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在郑州胜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05万元的新压降棍、包胶各一根并进行托运,收货人在验货时发现所托的运压降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拒绝在收货单上签名,要求顺通货运部赔偿损失4800元;顺通货运部则认为其货运部在接到该货物的时候已经出现货物损坏的情况,并联系上级货运部要求退回已损坏的货物,双方分歧很大。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遂请求工商局调解与顺通货运部的托运纠纷。
经该局调查取证:顺通货运部无证据证明在接到该货物的时候已出现货物损坏的情况;按《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规定,除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外,从货物装运时算起,至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失负责,并按货物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顺通货运部单方制定的《运输合同条款》未在工商局申请备案,并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不合理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此案已另立案调查。
经工商局协商调解,顺通货运部向意龙纺织赔偿损失2650元,由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自行修理压降棍,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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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