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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商局对主要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登记及抽样监测

  • 2012年07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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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资阳市工商局对所辖资阳市城区的主要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了登记及抽样监测。

  一、监测情况

  本月对资阳市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资阳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三家媒体进行了监测,监测广告383条,其中:药品广告76条、食品/保健品广告24条、医疗广告16条,药品、食品、医疗广告占监测广告总数的30.28%。违法广告46条,占广告总数的17.5%。

  二、主要违法违规表现

  (一)非处方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虚假证明、夸大及不科学语言作虚假宣传。

  (二)处方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大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作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三)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功能、宣称医疗作用。

  (四)医疗机构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超出规定范围发布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患者和其它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发布广告。

  (五)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效和治疗功能;以新闻报道及采访素材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含有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有保证”、“无依赖”等承诺;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播的减肥的化妆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典型违法广告通报

  “甲清片(齐墩果酸片)”、“正清消糖”、“快乐秀秀秀”、“法国SOSO”、“谷德宝”等药品、保健品广告。

  1、发布媒体:资阳广播电视台。

  2、违法事实: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夸大或者保证主治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药物疗效宣传、医疗广告利用医疗技术、专家患者形像,夸大疾病危害,使用不科学用语,超出医疗广告证明审批内容或无证发布的广告。

  3、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广告,市工商局责成其发布媒体要对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纠正,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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