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消委会圆满处理一起车险投诉
据范先生介绍,自己在刚买回车辆时,曾购买过1个月的临时保险。此后从2010年7月11日0时到2011年7月10日24时止和2011年7月11日0时到2012年7月10日24时止,连续两年在该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分别为每年950元。两年共计缴纳保费1900元,并同时在该公司购买了车辆商业险。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一)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二)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三)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今年7月,范先生的车辆保险即将到期,于是,范先生提前到该公司办理续保手续。在该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微机系统查询了范先生的投保信息记录资料后告知范先生:今年的交强险保费仍然是950元。这让范先生很纳闷,自己的交强险完全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为何却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对范先生的质疑,该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无赔款优待系数是依据四川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确定的,保险公司没法自行决定,也无法更改系统中交强险的信息资料。
为此,范先生打算换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按照规定,需要阳光财险资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在该公司购买交强险情况的信息资料,然而该公司却未能向范先生提供这些资料。
2012年6月6日,范先生向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并提出三点诉求:1、要求阳光财险书面材料说明理由;2、要求阳光财险资阳中心支公司,更改第二年度交强险金额为优惠后的金额855元,返还多收的95元交强险保费,赔偿95元,共计190元;3、如果更改不了系统中交强险资料,造成购置第三年度交强险优惠金额95元,由阳光财险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支付。
接到范先生投诉后,资阳市消委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95510投诉热线电话,向该公司通报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通知该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与消费者到资阳市消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然而却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应。
2012年6月19日,由资阳市消委牵头,资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资阳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前往该公司依法进行现场调查。
在现场,调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徐某、业务经理吴某,一同当场调阅该公司微机系统里范先生的车保信息,信息结果显示:范先生在该公司连续两年购买交强险的信息记录在微机系统里都能够清楚地查找到,且与范先生提供的保单信息一致。对此,该公司业务经理吴经理表示,范先生是购买的是电话营销险,客户资料信息由电话险营销人员负责录入,属公司系统平台录入有误,资阳公司方面毫不知情。
2012年6月21日上午,资阳阳光财保公司总经理徐某、业务经理吴某和消费者范先生先后来到资阳市消委办公室,要求当面调解。
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坦承沟通,阳光财保公司总经理徐某承认,是公司信息共享平台录入信息方面的失误,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并就此向消费者进行了当面道歉;并表示立即改正系统信息录入错误;同时,公司当即退回上年多收消费者应当优惠而未优惠的交强险费用95元,并补偿95元,共计190元。
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资阳阳光财保公司方面表示,今后一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消费者服务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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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