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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的公告

  • 2011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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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广公字〔2011〕3号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河南开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广西南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黑龙江绥化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江苏无锡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青海西宁电视台新闻频道、山东淄博电视台新闻频道。

  二、北京降压O号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江西九江电视台一套、云南曲靖电视台一套、福建三明电视台一套、河北唐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青海西宁电视台新闻频道。

  三、厚德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大连电视台一套、广西南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四川攀枝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青岛电视台二套、云南曲靖电视台一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

  四、北京东方建都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技术,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甘肃卫视、湖北卫视、吉林卫视、山西卫视。

  五、北京肝病治疗康复中心医疗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福建东南卫视、山西卫视、云南卫视。

  六、国研前列方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半岛晨报(大连)、华西都市报(四川)、兰州晨报,南宁晚报。

  七、寿瑞祥全松茶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半岛都市报(青岛)、江南都市报(江西)、新疆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

  八、中国中医疑难病研究中心、中医药研究院医疗广告。该两则广告均以健康资讯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技术,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

  九、碧莹灵芝片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兰州晨报、成都晚报、生活报(黑龙江)。

  十、桂灵丹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贵阳晚报、南宁晚报、新安晚报(安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同时,加强跟踪监测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其他媒体发布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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