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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商局处理一起消费者人身伤害侵权申诉案

  • 2011年10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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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5日消费者赵某在市老城区某婴儿用品专卖店购买商品时,店内导购员赠送其“非买品”一只“松达”牌婴儿护肤松花粉使用。消费者赵某回家给幼儿使用后,就出现过敏反映“红肿、红疹、皮肤破溃并有渗液“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花粉疱、接触性皮炎”。消费者赵某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向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进行了申述。

  接案后,市局公平交易科展开调查,经查,“松达”牌系杭州千岛湖天鑫有限公司生产,该商品包装上标注有“可以‘吃’的爽身粉、止痒、防止小儿红屁屁、热扉,在伤口或皮肤糜烂处涂粉,可以加速伤口愈合”等字样,另还标注有“注意事项:若有不适,停用即可”的用语。经销商、生产企业先后向我局提供了商品的相关资料。我局认为该商品“未标注过敏性皮肤人群慎用警示用语”是造成消费者使用后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同时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是原因之一,故判定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健康权。经行政调解,经销商了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共计8千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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