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工商局处理一起消费者人身伤害侵权申诉案
接案后,市局公平交易科展开调查,经查,“松达”牌系杭州千岛湖天鑫有限公司生产,该商品包装上标注有“可以‘吃’的爽身粉、止痒、防止小儿红屁屁、热扉,在伤口或皮肤糜烂处涂粉,可以加速伤口愈合”等字样,另还标注有“注意事项:若有不适,停用即可”的用语。经销商、生产企业先后向我局提供了商品的相关资料。我局认为该商品“未标注过敏性皮肤人群慎用警示用语”是造成消费者使用后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同时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是原因之一,故判定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健康权。经行政调解,经销商了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共计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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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