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如何做? 四川从这五方面破题

  • 2019年07月03日 08时2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字体:
  • 7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配置,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该厅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推进四川省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要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底数,健全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夯实工作基础。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具体如何做?《指导意见》给出了五大举措。

    一是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于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依法征收的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区位调整;

    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要求各地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

    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指导意见》还强调,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各地要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如何做? 四川从这五方面破题

  • 2019年07月03日 08时2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7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配置,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该厅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推进四川省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要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底数,健全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夯实工作基础。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具体如何做?《指导意见》给出了五大举措。

    一是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于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依法征收的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区位调整;

    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要求各地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

    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指导意见》还强调,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各地要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