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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二十五条 票房收入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内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并配合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影院线是指在川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由一个电影发行主体和若干电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单位。

  数字影院是指在川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加入院线运营、电影放映机2K及以上的电影院;

  省内国产影片是指在川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在川备案、立项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教〔201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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