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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五)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列入选题创作规划,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由国内影视制作机构与我省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摄制,主要展示四川人文风情、民族团结及创业精神等题材的影片制作予以适当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不高于300万元。每年补助影片不超过5部。

  第十一条 扶持电影剧本精品创作。对由省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创作、列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选题创作规划且在年度评审中获得优秀名次的精品电影剧本予以奖励。对一、二、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部。

  第十二条 扶持电影人才培养。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组织实施的电影编剧、制片、影院管理及营销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四川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可用于经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含绩效目标)经本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后(不少于5日),按规定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会同本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县级(含)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收集提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应在15日内将电影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支持范围分类,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申报的同一类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补助(资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前述条款中涉及的制作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传承中华文化并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艺术电影、优秀电影剧本,需经专家评审推荐,并获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的放映或制作单位不纳入奖励资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影院因特殊情况,如装修、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正常营业的,须在申报时出具说明文件,且上年度累计未营业天数不得多于30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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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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