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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十)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服务产业差异化集聚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搞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人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行业开放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未公开发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不低于配置规划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预留规划空间。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重点审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眼科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统一指引,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网上办事,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清理撤销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各地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实现资本与品牌、管理协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充分整合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禁成立非独立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公立医疗机构名称。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川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进一步简化优化外资投资办医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中非卫生合作计划”和国际应急医疗救助。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工程,建立海外中医药中心。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遵守执行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全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省投资促进局、省质监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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