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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机构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多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调整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结构和层次,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医教协同育人机制,促进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培养,保障医学教育质量。鼓励优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按照相关规定合作共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基地)、医学中心、研究中心(院)等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和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支持校企共建健康服务实训基地。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我省医学人才培养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纸媒体等方式,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准入的标准、流程及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开发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保障需求。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税局、四川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积极落实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协议,推进新药创制“四大平台、四大支撑体系”建设和生物治疗转化医学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建设,完善新药研发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撑。完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网络,加快医学创新研究和转化。扎实推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科技攻关和应用示范,产学研医协同推进数字诊疗装备等创新医疗器械的推广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研制和应用,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对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融资的,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政策给予奖补。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条件成熟时大力推广。(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工作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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