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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五)积极支持灾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支持因灾损毁废弃且具备复垦条件的合法工矿用地,享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由国土资源厅指导受灾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确需易地重建的工矿企业,其因灾损毁废弃的工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申请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并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规定,设置复垦建新项目区,按程序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指标。复垦利用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六)支持灾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灾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保障乡村休闲旅游等用地需求,对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现用途管理;养殖业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等,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五、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一)及时提供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政府先行安排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允许采取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报批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按照承诺有关规定,利用尚未验收、已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立项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并抓紧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时兑现补充耕地承诺。

  六、大力推进土地整治。

  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引导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在调查摸清灾毁土地现状的基础上,对重建过程中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用地、废弃的城镇村、灾毁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应以村为单位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七、降低用地成本。

  (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自住用房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和流通业企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县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并挂牌公示。

  (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价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价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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