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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2014年01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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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发〔2013〕1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改革开放年”总体部署,按照“创造最省、最快、最捷行政效能,创新省时、省心、省钱便民服务”工作要求和“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切实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在2012年审定公布的基础上精简下放1/3以上,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在已提速50%的基础上再提速30%,把我市打造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市(州)之一,为“三大联动、六个跨越、六个美丽”发展创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

  认真落实审批事项向一个科(股)室集中、行政审批科(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机关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在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到位、部门授权有审批职能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和办事权限必须在政务服务窗口到位的要求。一是整合职能。除经批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行政审批部门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设立行政审批科(股)室,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部门行政审批科(股)室集中,部门行政审批科(股)室整体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二是充分授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各部门必须对审批窗口充分授权,并明确一名“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审批科长或股长担任),确定相关人员为“审批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的事项,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所有审批事项基础信息和办件信息必须录入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三是专项督查。由监察部门牵头,对“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专项督查,逐部门、逐项目列出清单,未到位的限期整改。

  (二)精简审批项目。

  1.全面清理。以2012年清理公布的行政权力目录为基础,对应上级审定公布的清理结果,对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凡中央、省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未申报并经审核、公布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其他市(州)取消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对设定依据相同、审批内容相互包容或审批内容联系紧密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采取合并或并联方式处理;对转报上级审批项目,进行单列管理;对审批量极少,转变管理方式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进行管理;对3年内未发生办件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打捆冻结”(暂停实施),不再纳入保留的审批项目目录;凡可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方式管理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前置审批;凡依法可由县、乡两级实施以及适宜由县、乡两级实施的审批事项,本着重心下移、就近管理、方便群众、监管到位、权责一致原则,一律下放。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财政、发改部门每年度审核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编制目录并统一对外公布实施。

  2.审查公告。由相关部门自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同级政府法制、财政、编制等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审查,提出保留、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或作其他处理的建议,征求意见后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乡镇(办事处)实施的审批、收费等事项,由县级政府负责清理公布。

  3.动态调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市、县(市、区)都要将行政审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分期分批开展清理,及时做好法律法规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调整和公开,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4.长效推进。一是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工作及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之下。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出台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理或不合法等,可以向本级政府审改办提出异议,审改办应依法及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三)优化审批流程。

  1.规范审批行为。对审定公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承诺办理提速在已提速50%基础上再提速30%的要求,编制项目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要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要求,再造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运行机制,明确每个环节的岗位职责、责任人和承诺时限(含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环节的办理时限)。确需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项目,由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协调部门内部业务科(股)室限时办结。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制证、取件等环节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承诺时限进行再清理和再压缩,努力提高现场办结率。对公众普遍关心、与企业等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必须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只作形式要件审查的审批项目在窗口受理、现场办结。备案项目实行即来即办。制定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AB岗位管理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2.强化并联审批。凡市、县(市、区)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必须逐单位、逐项目列出清单,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切实解决审批项目之间互为前置、相互制约问题。推行省、市、县(市、区)联合并联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分别牵头制定企业设立登记、重大投资项目生成立项、项目建设环节(图审)并联审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实行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等工作制度。

  3.深化代办服务。按照业主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代办工作。投资促进和发改部门要全面统筹,将市、县(市、区)重大投资项目、招商项目、民生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企业需求等动态信息,及时通报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完善代办工作机制,采取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窗口部门参与、上下互动等方式开展行政审批代办服务,通过建立服务前移、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机制促进项目快速审批、开工、投产。

  4.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四)拓展电子政务功能。

  1.升级电子政务大厅。升级市、县(市、区)电子政务大厅,保障电子政务大厅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在线咨询、预审、办理等功能,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拓宽市、县(市、区)联网审批服务事项,部门专网必须与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对接,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互通互联、数据共享。

  2.拓展便民政务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设“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凡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窗口部门和各分中心,要在“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开通便民在线办事平台,为办事群众提供网上在线查询与缴费途径,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3.电子监察全面覆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公共资源交易、公安车管、人事考试、质量检测、人才交流、纳税办税等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安装全省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五)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1.转移脱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改变行政化倾向,构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性和活力。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将与行政审批关联、可由社会自行管理的辅助职能,包括技术类、资格类审批事项辅助工作,以强化监管为目的的审批后续服务以及便民服务类事项等,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对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管理的事项,要重点培育社会组织,使其切实承担转移出的职能。

  2.规范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打破垄断;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杜绝利益输送。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和规范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服务库,防止权力“寻租”。

  (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1.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场地标准化建设已达标的县(市、区),要积极拓展便民服务功能,为便民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未达标的,今明两年内要全面达标。统一全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实现100%达标。依法加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下放力度,进一步拓展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服务领域,实现市、县、乡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机联接。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特别通道、服务上门(下乡)等特殊服务,开通审批服务直通车,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2.加强政务服务窗口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为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审批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两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实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工作由所属单位管理考核,日常工作和年终绩效考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期满,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其工作表现作出鉴定,移交所在单位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完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七)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县(市、区)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中心实施交易,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实现“应进必进”。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电子招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建设,明确交易市场职能和权限,细化不同类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制度规范,鼓励守信,惩处失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统筹、检查督促、领导协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落实责任,切实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监督。畅通电话、网络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继续审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审批事项,是否存在只审批不监管,是否存在违反“两集中两到位”规定虚假授权、体外循环、两头受理、暗箱操作,是否存在利用审批权“吃、拿、卡、索、要”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健全效能投诉平台,整合电子监察资源,完善效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界代表作为行风、政风监察员,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集中评议和民主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改正。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况以及未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要加大问责力度。

  (三)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在重要位置,特别要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不能狭隘地只关注本部门的权力,更不能制造部门间的运行障碍,主动对接,相互协调,将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取消、合并、下放、调整等落到实处。绝不允许搞变通、走形式,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以事后备案、核查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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