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
简政放权、建立法制化政府,是十八大以来的重要改革措施。
江苏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对此解释,《办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促进简政放权,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自2013年以来,江苏先后分7批取消下放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587项,占原来审批事项总数的66%,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取消、下放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目前已外公布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国务下放权限会更新),完成了“目录之外无审批”。
《办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细化了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将实施行政许可实践中的首问首办负责制、办理时限承诺制等做法和经验加以制度化,并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的评价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和规范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
作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之一,《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
怎样评价简政放权是否有效?《办法》规定,省级范围内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3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就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办法》亦强调了“首问首办负责制”,意思是,如果到行政机关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时候,咨询到某一位人员,这个人员就应该负责把这个事项完整的办理程序和内容予以解答,并且,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是最后的期限,必须在此之前完成承诺的事项。
省编办审改处处长李军国表示,从实践看,项目“评估”占的时间比较多,因此江苏力推“多评合一”,使得总体周期已由141个工作日压缩到50个工作日以内来完成。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