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医院多收费 消委来解决

  • 2012年03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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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5月12日,消费者陈某到内江市中区消委会投诉内江市某医院妇科多收取了他妻子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陈某称:其妻于2009年5月12日至19日在该医院住的是每天16.5元的多人房间,而收费清单上显示的是38.5元的3人房间费;5月20日其妻已经回家,而清单上还有5月20日烧伤大型远红外线治疗和二级护理费用,总共多收679.5元。陈某要求医院双倍赔偿多收费用,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展开了调查。医院方面表示,医院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收费用是由于收费员在交接班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并当即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多收的679.5元已经退还。因消费者提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赔偿金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区消委会通过调查认为,医院方由于自身的疏忽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虽然医院方退还了相关费用,但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相关损失,医院方有责任承担。通过区消委会的耐心工作,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院方已退还多收的679.5元的基础上,另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400元。

      点评:本案是医疗服务中因多收费用而导致的消费纠纷。医疗服务的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为医院方的疏忽而多收了消费者费用,医院应当退还多收费用,并赔偿消费者为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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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多收费 消委来解决

  • 2012年03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   2009年5月12日,消费者陈某到内江市中区消委会投诉内江市某医院妇科多收取了他妻子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陈某称:其妻于2009年5月12日至19日在该医院住的是每天16.5元的多人房间,而收费清单上显示的是38.5元的3人房间费;5月20日其妻已经回家,而清单上还有5月20日烧伤大型远红外线治疗和二级护理费用,总共多收679.5元。陈某要求医院双倍赔偿多收费用,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展开了调查。医院方面表示,医院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收费用是由于收费员在交接班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并当即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多收的679.5元已经退还。因消费者提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赔偿金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区消委会通过调查认为,医院方由于自身的疏忽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虽然医院方退还了相关费用,但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相关损失,医院方有责任承担。通过区消委会的耐心工作,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院方已退还多收的679.5元的基础上,另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400元。

      点评:本案是医疗服务中因多收费用而导致的消费纠纷。医疗服务的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为医院方的疏忽而多收了消费者费用,医院应当退还多收费用,并赔偿消费者为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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