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叫板不平等条文 运用新消条维权

  • 2012年03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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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4月10日,消费者炊某向某县消委会投诉称:某水厂乱收费,在自来水老用户改造安装工程中,加收每户89元的更换水表费用。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马上到水厂了解情况。水厂认为,某县府办发[2003]107和县物价局[2008]3号文件规定,自来水、天然气使用结算水表、气表与市政管道搭口之间的老用户改造工程材料费及人工费按实计算,费用分别由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承担50%,用户承担50%,因此,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在了解情况后,县消委会认为,四川省《消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的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四川省《消条》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而某县物价局[2008]3号文件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有悖《消条》的规定,水厂依据其文件收取水表费不合法。经与物价局多次协商,物价局表示,尽快和相关部门协调此事,废除原有文件,纠正并重新发文。经县消委会调解:2009年5月14日自来水厂将每户89元的水表费退还给了33户消费者。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公用事业类消费纠纷。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较大、其涉及面较广的公用事业服务,作为“特别规定”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四川省《消条》的亮点之一。《消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所需的计量器具都应该由经营者自备,包括水表、电表、气表等都不应由消费者付费。但从全省2009年投诉的相关情况来看,在有的地方仍存在向消费者收取计量器具费用的情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关注。本案中,县物价局的文件与全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其冲突的内容应以《消条》为准,因此,水厂依据县物价局的文件收取的水表费应当退还。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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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板不平等条文 运用新消条维权

  • 2012年03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   2009年4月10日,消费者炊某向某县消委会投诉称:某水厂乱收费,在自来水老用户改造安装工程中,加收每户89元的更换水表费用。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马上到水厂了解情况。水厂认为,某县府办发[2003]107和县物价局[2008]3号文件规定,自来水、天然气使用结算水表、气表与市政管道搭口之间的老用户改造工程材料费及人工费按实计算,费用分别由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承担50%,用户承担50%,因此,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在了解情况后,县消委会认为,四川省《消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的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四川省《消条》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而某县物价局[2008]3号文件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有悖《消条》的规定,水厂依据其文件收取水表费不合法。经与物价局多次协商,物价局表示,尽快和相关部门协调此事,废除原有文件,纠正并重新发文。经县消委会调解:2009年5月14日自来水厂将每户89元的水表费退还给了33户消费者。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公用事业类消费纠纷。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较大、其涉及面较广的公用事业服务,作为“特别规定”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四川省《消条》的亮点之一。《消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所需的计量器具都应该由经营者自备,包括水表、电表、气表等都不应由消费者付费。但从全省2009年投诉的相关情况来看,在有的地方仍存在向消费者收取计量器具费用的情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关注。本案中,县物价局的文件与全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其冲突的内容应以《消条》为准,因此,水厂依据县物价局的文件收取的水表费应当退还。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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