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不平等条文 运用新消条维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公用事业类消费纠纷。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较大、其涉及面较广的公用事业服务,作为“特别规定”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四川省《消条》的亮点之一。《消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所需的计量器具都应该由经营者自备,包括水表、电表、气表等都不应由消费者付费。但从全省2009年投诉的相关情况来看,在有的地方仍存在向消费者收取计量器具费用的情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关注。本案中,县物价局的文件与全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其冲突的内容应以《消条》为准,因此,水厂依据县物价局的文件收取的水表费应当退还。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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