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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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勾勒出了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体系和框架,明确了各种保障类型和方式。”7月1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负责人如此评价。

      该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稿中,我省首次将共有产权的保障房作为基本制度提出,并明确了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相互转化,“这意味着我省公共租赁房或将实现‘共有产权’”。

      公租房为保障房主体特别困难户还可免收租金

      省住建厅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约113万套,改造棚户区34万户左右,共147万套(户)左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是“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共将建62万套左右,占保障性住房任务的50%以上。

      在现阶段,我省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其中,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大类、4个品种,今后还有可能随着国家政策和地方需要新增或调整。

      “实物保障品类繁多,长此以往,不但会增加行政成本,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也会损害住房保障的公平和效率。”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由于城镇住房供应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必要的,政府住房保障实行以实物保障为主也是正确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廉租住房”字眼将不再存在于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省住建厅住保处负责人介绍,并轨之后,公租房租金将更加灵活,“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最低将没有下限。”将根据保障对象经济困难程度分档确定租金价格,对特别困难的保障对象甚至可免收租金。

      经适房和限价房并轨政府和购买人共有产权

      除了公租房的并轨,现行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也将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只有共有产权住房是可租可售的,两者的保障对象、营运管理不尽相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介绍,将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将形成相对完整,便于操作、管理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指由政府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由政府和购买人共同拥有,产权比例根据双方出资比例确定分割。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出售及产权比例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将根据保障对象出资额与共有产权完全价格的比例对应确定,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分别拥有产权,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对象分批购买共有产权的,产权比例对应适时调整。

      两类房可相互转化“共有产权”使保障更灵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出售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确定双方产权比例。“这是一种更加灵活的保障方式。”省住建厅住保处负责人举例说,以一套总价为20万元的共有产权住房为例,当保障对象经济条件困难时,可先以公租房的形式租赁,当经济条件好转后可以按比例购买该房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完全价格内的部分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分别收回出资。超过完全价格的增值收益,根据出售前产权比例对应分配。

      而公租房最终能否实现“共有产权”,还要等条例正式颁布。据了解,《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只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步,之后还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后才正式以法律形式实施,最早将于明年颁布。在《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之外,我省还将制定与之配套的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记者 万瑶)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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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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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勾勒出了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体系和框架,明确了各种保障类型和方式。”7月1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负责人如此评价。

      该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稿中,我省首次将共有产权的保障房作为基本制度提出,并明确了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相互转化,“这意味着我省公共租赁房或将实现‘共有产权’”。

      公租房为保障房主体特别困难户还可免收租金

      省住建厅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约113万套,改造棚户区34万户左右,共147万套(户)左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是“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共将建62万套左右,占保障性住房任务的50%以上。

      在现阶段,我省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其中,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大类、4个品种,今后还有可能随着国家政策和地方需要新增或调整。

      “实物保障品类繁多,长此以往,不但会增加行政成本,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也会损害住房保障的公平和效率。”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由于城镇住房供应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必要的,政府住房保障实行以实物保障为主也是正确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廉租住房”字眼将不再存在于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省住建厅住保处负责人介绍,并轨之后,公租房租金将更加灵活,“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最低将没有下限。”将根据保障对象经济困难程度分档确定租金价格,对特别困难的保障对象甚至可免收租金。

      经适房和限价房并轨政府和购买人共有产权

      除了公租房的并轨,现行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也将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只有共有产权住房是可租可售的,两者的保障对象、营运管理不尽相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介绍,将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将形成相对完整,便于操作、管理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指由政府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由政府和购买人共同拥有,产权比例根据双方出资比例确定分割。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出售及产权比例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将根据保障对象出资额与共有产权完全价格的比例对应确定,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分别拥有产权,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对象分批购买共有产权的,产权比例对应适时调整。

      两类房可相互转化“共有产权”使保障更灵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出售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确定双方产权比例。“这是一种更加灵活的保障方式。”省住建厅住保处负责人举例说,以一套总价为20万元的共有产权住房为例,当保障对象经济条件困难时,可先以公租房的形式租赁,当经济条件好转后可以按比例购买该房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完全价格内的部分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分别收回出资。超过完全价格的增值收益,根据出售前产权比例对应分配。

      而公租房最终能否实现“共有产权”,还要等条例正式颁布。据了解,《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只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步,之后还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后才正式以法律形式实施,最早将于明年颁布。在《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之外,我省还将制定与之配套的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记者 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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