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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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今后,“廉租住房”字眼或将从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中消失。7月1日,四川人大网和省住建厅官网同时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有产权的保障房首次作为基本制度提出,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并明确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转化。

      两种保障方式:

      住房货币化和住房实物保障

      条例意在搭建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将保障我省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将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方式构成。住房货币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实物保障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实现。

      住房实物保障中,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并轨之后,公租房租金将更加灵活;向保障对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为共有产权住房,二者之间可相互转化。

      申请条件:

      应符合住房困难和经济困难标准

      在申请住房实物保障的条件上,条例要求申请人需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或工作时间应符合准入时限要求,并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和经济困难标准,其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不高于人均16平方米。

      即日起至7月28日,可登录四川人大网站(www.scspc.gov.cn)和省住建厅网站(www.scjst.gov.cn)下载全文,并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邮编:610016),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rdchzw512@163.com。(记者 万瑶)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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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今后,“廉租住房”字眼或将从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中消失。7月1日,四川人大网和省住建厅官网同时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有产权的保障房首次作为基本制度提出,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并明确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转化。

      两种保障方式:

      住房货币化和住房实物保障

      条例意在搭建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将保障我省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将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方式构成。住房货币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实物保障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实现。

      住房实物保障中,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并轨之后,公租房租金将更加灵活;向保障对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为共有产权住房,二者之间可相互转化。

      申请条件:

      应符合住房困难和经济困难标准

      在申请住房实物保障的条件上,条例要求申请人需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或工作时间应符合准入时限要求,并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和经济困难标准,其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不高于人均16平方米。

      即日起至7月28日,可登录四川人大网站(www.scspc.gov.cn)和省住建厅网站(www.scjst.gov.cn)下载全文,并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邮编:610016),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rdchzw512@163.com。(记者 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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