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2011年06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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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公布的《四川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清理内容

      ●坚决撤销的收费站点

      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违规收费公路及其站点,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车辆通行费用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费用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行为。成都市“五路一桥”不属于此列。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内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

      ●站距不合规,要整改或撤销

      对下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者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例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周年。实施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者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收费公路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总和超过30年。

      ●降低收费标准

      降低偏高的通行收费标准。对通行费用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收费标准。

      ●政府违规要纠正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经营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伸手必捉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清理地方收费法规

      对我省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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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2011年06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昨日公布的《四川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清理内容

      ●坚决撤销的收费站点

      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违规收费公路及其站点,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车辆通行费用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费用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行为。成都市“五路一桥”不属于此列。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内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

      ●站距不合规,要整改或撤销

      对下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者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例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周年。实施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者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收费公路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总和超过30年。

      ●降低收费标准

      降低偏高的通行收费标准。对通行费用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收费标准。

      ●政府违规要纠正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经营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伸手必捉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清理地方收费法规

      对我省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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