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011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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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立足全面保护,重点强化治超,坚持依法行政,突出以人为本、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广泛深入的影响。

      治理超限出硬招

      问:公路超载超限现象是顽疾,广为社会关注,《条例》里有哪些“治超”硬招?

      答: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第30条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同时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第41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第三点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最后,还加大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在《公路法》规定的对超限运输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如: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68条规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养护作业要便民

      问:公路不仅要建设,更要养护。《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进行了规范?

      答:《条例》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第44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条例》还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第47条、48条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同时还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第50条、51条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并对需封闭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等,《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村道保护有规定

      问:我省农村公路已建成24万多公里,《条例》对这些带动农村发展的“毛细血管”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条例》第75条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同时,对农村集镇规划控制区有了明确制度。《条例》第14条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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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011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立足全面保护,重点强化治超,坚持依法行政,突出以人为本、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广泛深入的影响。

      治理超限出硬招

      问:公路超载超限现象是顽疾,广为社会关注,《条例》里有哪些“治超”硬招?

      答: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第30条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同时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第41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第三点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最后,还加大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在《公路法》规定的对超限运输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如: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68条规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养护作业要便民

      问:公路不仅要建设,更要养护。《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进行了规范?

      答:《条例》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第44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条例》还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第47条、48条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同时还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第50条、51条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并对需封闭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等,《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村道保护有规定

      问:我省农村公路已建成24万多公里,《条例》对这些带动农村发展的“毛细血管”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条例》第75条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同时,对农村集镇规划控制区有了明确制度。《条例》第14条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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