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高四川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 2011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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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近日,笔者就《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四川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等问题,走访了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部门。

      《条例》的重大意义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我省公路总里程达到26.6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公路发展的成就十分显著,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十分突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现实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全面提高四川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此外,《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必将大大提升四川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四川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有利于全面提高四川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省公路先后经历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8·13”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严峻考验。在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厅的坚强领导下,四川公路系统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有利于四川公路应急处置科学化和制度化,对保障四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有利于四川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过近些年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四川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治超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还缺乏从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违法超限行为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必将推动四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第四,有利于四川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在继续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贯彻了高效便民的原则。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四川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制度内涵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为四川进一步开展公路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

      --《条例》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比如,对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同时,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监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

      --《条例》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比如,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等。这些制度,对保障四川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查处与监管力度。《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车辆超限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管理。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条例》强化了对公路养护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提出了公路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四川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条例》完善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规定。要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组织绕行、分流;此外还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条例》还创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条例》不仅在治超方面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形成了职责清晰、管理有力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促使公路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升至政府行为,形成强大合力,有利于开创四川公路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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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高四川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 2011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近日,笔者就《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四川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等问题,走访了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部门。

      《条例》的重大意义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我省公路总里程达到26.6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公路发展的成就十分显著,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十分突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现实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全面提高四川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此外,《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必将大大提升四川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四川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有利于全面提高四川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省公路先后经历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8·13”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严峻考验。在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厅的坚强领导下,四川公路系统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有利于四川公路应急处置科学化和制度化,对保障四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有利于四川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过近些年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四川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治超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还缺乏从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违法超限行为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必将推动四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第四,有利于四川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在继续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贯彻了高效便民的原则。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四川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制度内涵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为四川进一步开展公路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

      --《条例》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比如,对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同时,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监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

      --《条例》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比如,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等。这些制度,对保障四川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查处与监管力度。《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车辆超限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管理。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条例》强化了对公路养护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提出了公路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四川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条例》完善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规定。要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组织绕行、分流;此外还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条例》还创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条例》不仅在治超方面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形成了职责清晰、管理有力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促使公路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升至政府行为,形成强大合力,有利于开创四川公路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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