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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之明确监督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 2015年02月05日 15时5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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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

  新《安全生产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新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法明确了两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督办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迟迟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专家认为,新法关于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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