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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之对乡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监管职责作出规定

  • 2015年01月30日 15时5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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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其中许多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人员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监督作用,具有能够深入、普遍监督的优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必要加强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促使其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活动。近年来,由地方政府建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统称开发区)等发展较快,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使得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安全隐患集中区和安全事故多发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开发区内的每一家企业,使安全法律法规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同时,在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中,还应将法律与地方性法规有机结合起来。乡镇政府(街办)还要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的规定,履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紧急情况下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及时报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等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0条规定,乡镇政府(街办)还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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