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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之落实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根本

  • 2015年01月29日 11时0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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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突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这个根本,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还作了系列配套规定:

  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新法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明确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授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同时,增加了鼓励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这与以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工伤保险等,共同构成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体系,对于提升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意义重大。

  三是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矿山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两项许可整合为“安全评价”一项,并将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

  四是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安全责任。

  此外,还强化了危险物品、矿山井下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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