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达州市600万参保居民开始享有“双重医疗保障”

  • 2015年01月12日 11时23分
  • 来源: 达州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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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达州市人社局获悉,《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出台,从今年1月1日起,达州市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600万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城乡居民生病住院时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双重制度保障。同时,原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不再实施。

      据了解,大病保险是对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筹资标准、起付标准、保险年度、分段支付、再次支付、承办机构、政策衔接等7项内容,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根据规定,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5至25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不需要单独缴纳一分钱。在保险年度中,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的大病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乡居民(包括非在校少年儿童)的大病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规定还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是70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对超过7000元的部分及时给予支付。

      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具体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7000元-20000元的部分,按50%支付;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55%支付;超过5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按65%支付;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

      对参保(合)城乡居民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再扣除起付标准,以再次发生的全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7000元的按50%支付。

      此外,大病保险将在全市统筹范围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合)人员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结算窗口即时结算,或通过协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城乡居民垫支结算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结算。异地就医和按住院待遇报销的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在各县(市、区)设立窗口集中支付或安排专门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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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600万参保居民开始享有“双重医疗保障”

  • 2015年01月12日 11时23分
  • 来源: 达州市府
  •   从达州市人社局获悉,《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出台,从今年1月1日起,达州市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600万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城乡居民生病住院时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双重制度保障。同时,原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不再实施。

      据了解,大病保险是对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筹资标准、起付标准、保险年度、分段支付、再次支付、承办机构、政策衔接等7项内容,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根据规定,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5至25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不需要单独缴纳一分钱。在保险年度中,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的大病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乡居民(包括非在校少年儿童)的大病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规定还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是70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对超过7000元的部分及时给予支付。

      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具体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7000元-20000元的部分,按50%支付;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55%支付;超过5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按65%支付;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

      对参保(合)城乡居民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再扣除起付标准,以再次发生的全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7000元的按50%支付。

      此外,大病保险将在全市统筹范围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合)人员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结算窗口即时结算,或通过协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城乡居民垫支结算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结算。异地就医和按住院待遇报销的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在各县(市、区)设立窗口集中支付或安排专门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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