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
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25〕11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4日
附件
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在科技企业中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激发经济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独角兽企业,是指处于创业期,有较好发展前景,创新性强、增长速度快、得到资本市场初步认可,具有成为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潜质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种子独角兽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有效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属于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优势产业领域,或人工智能、高端能源装备、航空航天、新型显示、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领域,或6G、量子科技、元宇宙、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领域。
(三)注册成立时间7年(含)以内,尚未IPO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3亿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3000万元。
(四)企业在细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和国际竞争潜力。
(五)对新赛道企业有重大核心技术突破企业,可适当放宽备案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差异化备案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发布种子独角兽企业申报备案通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填写《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厅。
第八条 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财务专家,重点围绕企业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前景、成长潜力等方面,对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确定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送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科技厅正式发文备案为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并纳入管理服务。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加大对备案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从资金补助、科技攻关、场景开放、金融扶持、产品研发、人才引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一)对首次备案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给予定向科研项目支持。
(二)积极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链重点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各级政府重大工程、社会重大项目向种子独角兽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在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项目,对符合条件项目,支持申报专项债。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挖掘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场景,建立省市应用场景储备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向种子独角兽企业开放。
(四)鼓励先进制造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鼓励“天府科创贷”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并给予企业利息补助。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契合种子独角兽企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培育,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研发的相关产品,按规定享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等政策。
(六)加大对种子独角兽企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引进支持力度,有关市(州)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省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对入选人才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种子独角兽企业应每年向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业绩、创新成果、融资和团队建设等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科技厅。科技厅根据企业年度报告和审核结果,对种子独角兽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发生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厅撤销其种子独角兽企业资格,按规定追回奖励资金,被撤销种子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
对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依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4日发布,自2025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