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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交规〔202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25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规范专家使用和服务,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省级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安委办有关作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厅直各单位可申请共享使用入库专家开展涉安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牵头负责专家库的统一建设和进入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专家库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业务领域(专业类型)分为:综合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研究、房屋建筑、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五类;每类专家库入库专家总数不超过30人。

入库专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专家、行政管理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技安人员等,以专家和技安人员为主。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已退休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热爱交通运输事业,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政策制度,具备较强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行政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技安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业务领域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安全执业资格者优先。

第六条 入库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厅安委办发布征集通知。

(二)采用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等方式征集入库人选。

1.单位推荐。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基本条件,在充分征求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填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定向邀请。厅安委办向符合条件的专家直接发出入库邀请,由被邀请人填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厅直五局(中心、站)分行业领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厅安委办。厅安委办结合初审意见对备选专家进行复审,形成初步人选清单,报分管综合安全的厅领导审定后,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交通运输厅官网开展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聘任入库,聘期5年,任期届满后,综合考虑个人条件、意愿和任期履职情况,由厅安委办研究形成续聘建议方案,报分管综合安全的厅领导审定。

(五)专家库入库专家原则上每五年更新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厅安委办牵头组织动态调整。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承担相关任务的;

(四)严重违反专家工作规则、廉洁要求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工作和服务单位保密资料或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退出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专家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工作需要,参与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针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和建议;

(三)参与行业安全生产暗访暗查、督导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驻点指导帮扶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参与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项目验收、审核、审查(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开展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

(二)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劳务费;

(三)抵制和检举相关涉安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厅安委办或委派任务单位(部门)的管理,按时规范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记录和反馈工作情况,对出具的工作意见、建议负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参与的涉安工作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四)严格落实专家回避制度、工作规则和廉洁要求。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工作规则和廉洁要求。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提出结论意见。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礼品。执行委派任务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四)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参与工作对象安排的各种娱乐活动;

(五)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第十三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厅安委办举报。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使用需求,采用随机抽取或直接选取方式选用专家。如选取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委派任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由厅安委办重新抽(选)取。

第十五条 专家费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相关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一)参与行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驻点指导帮扶等工作的,参照省直有关部门标准,专家劳务费按照700元/人/天(含税)标准执行。专家交通及住宿费用参照现行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由委派任务的单位(部门)予以保障;

(二)参与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项目验收、审核、审查(评审)、论证等工作的,专家劳务费按照《四川省省级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本单位(部门)本系统直接组织的、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代表本单位履职的、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以及可能影响本人职务廉洁性的检查或评审工作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交通及住宿等费用由本单位(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或由专家本人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三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者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和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应该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申报提交资料清单



附件2

申报提交资料清单

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5.相关课题或学术研究成果证明、奖励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申报领域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和推荐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推荐的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供的文字资料、图片等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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