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
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5〕1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简化申报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重新核定、延续、变更、注销时,不再提供原有资质证书,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相关系统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新办、重新核定、延续时,不再提供所报送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和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等申报材料,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房地产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承诺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告知承诺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企业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4号)第七条。
(四)证明的内容
是否具有身份证、职称证。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上传扫描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企业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企业相关人员,已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4号)配备人员,人员均按要求具备相应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详实、有效、准确,上述承诺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验。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