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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

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1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224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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