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
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科政〔2025〕8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30日
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实际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称设置信息开发应用、自然科技资源、核技术应用、测试技术应用、科技信息、技术经纪、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管理专业(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记录;热爱科学事业,具有自然科学工程相关专业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解决自然科学工程领域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规定年限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违反科学精神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独立完成一般性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较好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八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自然科学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自然科学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基本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3.具有独立的科技工程项目或技术研究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科技工程技术问题,并撰写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直接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作为起草人制(修)订由国家或地方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 1项以上、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以上。
5.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6.从事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制订并印发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3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执行上级单位开展的科技管理改革试点,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3)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科学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单位或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
(4)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绩效评估、验收全过程管理,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5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0项或市厅级50项以上,且完成科研项目成果登记100项以上并完成项目验收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
7.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赛事举办,科普展览策划实施,科普场馆和设施规划建造,科普作品创作传播及科普项目研究等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创作科普领域教材教案、课程、科普剧本、科普图书等2部以上且个人撰写 1万字以上;或参与创作科普动漫、游戏、音视频、广播影视节目、科普剧1个以上且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或政府部门官方媒体发表。
(2)参与策划实施科普活动、科普相关赛事或作为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二等奖以上名次,市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1次以上,或县处级单位举办的2次以上;或参与策划单次参训人数50人以上的实用技术培训10次以上。
(3)参与策划实施科普展览1个以上;或参与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较高质量科普展品1个以上;或独立完成科普讲解100场次以上。
(4)参与规划设计及建造面积200平米以上的科普场馆(展厅)1个以上;或参与策划实施县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4次以上;或参与策划实施科普讲座(报告)、科普培训等科普活动每年4次以上。
(5)参与1项县处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本单位科普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
8.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营运等项目。
(四)论文、论著条件
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条件,但需提供1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利报告、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合著)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自然科学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自然科学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自然科学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创新研究或技术研发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含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直接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1项以上、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8),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奖励。
6.从事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并印发实施县(区)级以上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3项以上。
(2)牵头执行上级单位开展的科技管理改革试点,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3)牵头开展科学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文章署名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2项以上。
7.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赛事举办,科普展览策划实施,科普场馆和设施规划建造,科普作品创作传播及科普项目研究等方面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创作科普领域教材教案、课程、科普剧本等3部以上且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创作科普动漫、游戏、音视频、广播影视节目、科普剧3个以上且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或政府部门官方媒体发表。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实施科普相关赛事或作为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二等奖以上名次,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的2次以上,或市厅级单位举办的4次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实施大型科普展览1个以上,或中型科普展览2个以上,或小型科普展览4个以上;或主持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较高质量科普展品4个以上。
(4)主持规划设计及建造面积500平米以上的科普场馆(展厅)2个以上;或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省部级以上大规模科普活动2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较大规模科普活动4次以上或县级以上较大规模科普活动6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并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科普研究、决策咨询报告1篇以上;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科普工作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划、标准等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8.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具有较高水平的组织、营运、服务能力。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6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营运等服务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等相关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条件
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条件,但需提供3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专利报告、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2.独著或作为主编、副主编(总排名前3)合著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自然科学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备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能够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负责完成本专业或交叉学科领域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科研项目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软科学、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含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二及以上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4项以上(其中作为第一发明人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4项以上。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6)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奖励。
6.从事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制订并印发实施市(厅)级以上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5项以上。
(2)牵头执行上级单位开展的省级以上科技管理改革试点2项以上,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3)牵头开展科学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文章署名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3项以上。
7.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赛事举办,科普展览策划实施,科普场馆和设施规划建造,科普作品创作传播及科普项目研究等方面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创作科普领域教材教案、课程、科普剧本等5部以上且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
(2)作为主持策划人实施科普相关赛事或作为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一等奖以上名次,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的3次以上,或市厅级单位举办的6次以上。
(3)作为主持策划人实施大型科普展览2个以上,或中型科普展览4个以上;或主持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较高质量科普展品8个以上。
(4)主持规划设计及建造面积500平米以上的科普场馆(展厅)3个以上;或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省部级以上大规模科普活动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较大规模科普活动6次以上。
(5)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普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科普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普研究项目2项以上。
(6)主持撰写并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科普研究、决策咨询报告2篇以上;或主持制定科普工作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划、标准等2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8.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具有高水平的组织、运营、服务能力。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10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营运等项目。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等相关项目1项以上。
(4)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2.作为唯一主编独著(合著)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并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3.作为唯一主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2部以上,本人每部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第十一条 已取得非自然科学工程专业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期间业绩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自然科学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任职资格时间从获得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四川省“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精准脱贫或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 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6)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银奖(排名第1)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工作,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主持完成国家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1)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金奖(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1),或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排名第1)。
第十八条 破职称层级申报的,须符合相应职称层级破格条件外,还需2名以上同行院士或天府杰出科学家联名签字出具推荐意见,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破格申报函,详细说明破层级申报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跨系列申报的。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主要负责人”“主要参与人”“主要发明人”“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等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排名前 3的人员或国省级重大专项的子课题的负责人,并需用人单位认定。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军队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和等级视同为省级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等级。
(五)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项目,以及中央组织部、国家科技部立项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的人才项目等。
(六)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原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厅立项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部委(不含科技部)、军队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七)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市(州)科技局(副省级城市除外)或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或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三区”人才项目或科技厅立项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硬件条件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以及经费主要用于非科研支出的人才计划项目。
(八)单位自立科研项目是指单位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自主研发立项的项目。
(九)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十)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ISSN或CN)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论文第一作者指自然排序第一位的作者。
(十一)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和国际三大索引。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CSTPCD,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AMI)。国际三大索引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和ISTP-CPCI《科技论文索引》。
(十二)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
(十三)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十四)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是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500人以上、不超过1000人,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大规模科普活动是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1000人以上,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十五)大型科普展览是指展示面积达800(含)平方米以上的,或展线达200(含)米以上的科普展览。中型科普展览是指展示面积达500(含)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或展线达100(含)米至200米的科普展览。小型科普展览是指展示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展线100米以下的科普展览。
第二十一条 业绩资历认定依据
(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二)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项目(课题)合同书(任务书)及验收合格报告为准。单位自立科研项目需提供自主研发项目计划书、单位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结题证明、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名单等相关佐证资料。横向科研项目需提供委托合同、银行到账回单、结题证明、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名单等相关佐证资料。
(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提供的能印证该文件作者身份的材料、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所取得的成效,需提供该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并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六)“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须单位审核确认,并提供佐证材料。
(七)在脱贫县(区)及以下单位工作时间、援藏援彝服务工作时间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认定材料。
(八)自然科学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经原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须提供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正式认定材料。
(九)主持完成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科政〔2022〕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