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14号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做大全省金融总量和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现将《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4年11月28日
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
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以及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川财金〔2024〕51号),加强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着力建设金融强省,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过程中,由省级财政安排,采取单独分配或与中央转移支付一起管理分配,主要用于做大金融总量、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等方向,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证监部门(单位)以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配合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省统计局等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报送相关数据,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实施预算绩效自评和财会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用于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和做好五篇大文章相关政策,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做大金融总量。
1.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具体用于支持地方做大金融产业、支持成都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支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等方向。
2.支持做大融资规模。具体用于支持做大信贷总量、支持做大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总量、支持做大信贷增量等方向。
3.支持发挥保险综合效能。具体用于支持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资金入川等方向。
4.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具体用于支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提升债券融资服务等方向。
(二)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1.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具体用于支持科技企业投资、支持增加科技企业贷款规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等方向。
2.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具体用于支持绿色债券融资等方向。
3.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具体用于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支持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支持金融空白乡镇网点建设、支持外籍人士在川消费便利度提升、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向。
4.支持养老金融发展。具体用于支持扩大养老金融供给等方向。
5.支持数字金融发展。具体用于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支持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等方向。
第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兴建楼堂馆所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超出规定范围的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据实法两种方法分配。
(一)支持做大金融总量。
该方向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支持对象包括:市(州)、县(市、区)政府以及银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保险机构、主承销机构等金融机构。主要用于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做大融资规模、发挥保险综合效能、提升直接融资水平,推动我省金融产业增量扩面、提质增效(具体政策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分配因素、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二)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该方向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支持对象包括:市(州)政府、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创投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企业、个人等。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壮大,加强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具体政策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分配因素、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按规定流程和时间进行申报,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核报送及时、审核意见明确、资料齐全完备。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及时通知辖内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奖补资金网络申报。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实行次年奖补、“一年一结算”,不涉及既往年度业务及相应的奖补资金。具体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审核的奖补政策,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奖补对象后,及时通知相关对象按照规定要求通过申报审核系统进行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资金申报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扫描件上传系统并提交财政厅终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审核系统网址、审核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下同)。
(二)由市县逐级上报审核的奖补政策,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申报审核系统向同级审核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州)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将资金申报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扫描件上传系统并提交财政厅终审。
对逾期未报的申报主体和审核单位,一律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无申报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川办发〔2024〕45号)要求履行资金分配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分配决策程序后,及时将奖补资金下达市(州)和扩权县财政部门。涉及省属和省外的金融机构(企业)的奖补资金,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省级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统筹使用,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及时分解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结转资金。下达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针对据实类政策中涉及贷款提前还款等情况的,应建立主动回溯机制。在年度申报工作开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贷款存续情况进行回溯,对回溯中发现的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多下达奖补资金,按照“谁拨付,谁收回”的原则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负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奖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全面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定持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实施同级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涉及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谁拨付、谁追回”的原则负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取消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主动公开的奖补资金管理信息,增强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办法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相关政策,细化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各地制定的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须在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向财政厅备案。本办法中采用因素法对市(州)进行切块分配的奖补资金,各地须专项用于支持做大金融产业、支持做大融资规模、支持发挥保险综合效能、提升直接融资水平、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等方向。本办法中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切块分配的奖补类别须对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各市(州)应在完成资金拨付后30天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金融互动相关政策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
附件: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奖补资金分配细则
(备注:附件详见四川省财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