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规〔2025〕10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2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