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川疾控局规〔2025〕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局)相关处室,省疾控中心: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年版)》经2025年第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5月7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25年版)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许可实施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及功能分区);
(四)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件1)。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资料后,许可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备。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件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当场审核。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时将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3个月内未营业信息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在1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业准入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川卫规〔2023〕6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附件1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及功能分区);
(四)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在公共场所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未在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营业,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在公共场所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