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
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4〕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对水泥行业错峰时间、差异化管控等内容做了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推进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4日
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熟料生产线。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第三条 细则中的“差异化”是指:
(一)超低排放差异化;
(二)能效水平差异化;
(三)特种水泥差异化;
(四)协同处置差异化;
(五)资源综合利用差异化;
(六)窑线置换差异化。
第四条 细则中的“城市生活污泥”是指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包括厕所污泥、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等,且直接进入高温区焚烧。
第五条 细则中的“认定”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并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
第二章 错峰任务
第六条 具体错峰生产任务根据行业能效双控、碳排放双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和库存情况等进行安排,月结季清,季度超停天数可累加至年度错峰总天数。
第七条 政府部门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其停窑天数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督查等勒令整顿的停窑天数不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九条 因五级及以上强震灾后重建、国家级特别重大工程水泥保供等特殊情况需减免错峰生产天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可视情况减免错峰生产天数。
第三章 差异化错峰
第十条 超低排放差异化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第十一条 能效水平差异化错峰生产
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第十二条 特种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
特种水泥产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认定当月前12个月数据),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第十三条 协同处置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泥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运输进厂过磅污泥)小于日实际熟料产量4%的,认定通过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4%(含)低于8%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8%(含)低于10%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20%;
4.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10%(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二)协同处置危废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低于日实际熟料产量1%的,认定通过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1%(含)低于3%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3%(含)低于6%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三)协同处置电石渣生产线(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占比超过60%),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第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同一生产线日均磷石膏掺入比例高于水泥产量5%(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天。
(二)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锂渣在生料中掺入比例高于2%(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天。
第十五条 窑线置换差异化错峰生产
同一水泥生产厂区内的不同生产线可以进行错峰生产置换;不同水泥生产企业之间错峰生产置换仅限于同一市(州)内;不同窑型生产线和熟料交易量置换,按照实际产量进行折算。被置换生产线错峰生产任务外的超停天数可用于置换。
第十六条 超低排放、能效水平、特种水泥、协同处置、资源综合利用五类差异化错峰生产不能叠加享受。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在B级以下(不含B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
第十七条 申请本年度差异化错峰优惠政策的须完成上年度错峰任务。本年度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或纳入环保督察问题清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
第四章 错峰认定
第十八条 错峰生产数据由企业上报,依据四川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统计、汇总和通报。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认定生效次月开始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认定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期满一年后进行中期复查。中期复查未通过的,取消差异化错峰生产优惠政策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视情况将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纳入相关省级督查工作范围,每年通报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错峰生产执行不到位的,必要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二十二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熟料产量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每季度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熟料产量和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同步抄送省级和市级行业协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4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