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
听证目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