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
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规〔202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2日
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安全环保水平,促进关键矿产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助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家关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是指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梯次利用等过程中报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等。
本办法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和多层次、多用途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部门职责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研制、生产、处置动力电池时,应当推行绿色设计,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依法承担回收责任,履行回收义务,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 区域中心建设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相关条件,集成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维修、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功能的回收利用综合体。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区域中心规划布局,制定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按片区确定区域中心主要承载地和协同发展地,择优布局区域中心。
第七条 区域中心主要承载地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协同发展地组织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联合体)申请建设区域中心,负责区域中心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域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采取自建或共建的形式建立回收利用网络。区域中心应按照有关规范运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享行业资源,防止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实现区域内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条闭合循环。
第三章 回收利用规范
第九条 鼓励区域中心整合区域内动力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构建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第十条 区域中心及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和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各环节相应责任,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落实信息溯源要求,保障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利用。
第十一条 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应执行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新能源汽车应带有动力电池的义务,动力电池缺失的,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维修经营者、新能源汽车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将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应按国家要求自建、共建或委托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区域中心应加强对区域内回收服务网点的整合优化,构建与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回收网络。回收服务网点应将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三条 废旧动力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就地回收利用,确需跨省转移利用的,应依法向生态环境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发布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新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对于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梯次利用企业应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分类、检测、重组与装配,生产梯次利用产品,同时加强梯次利用产品管理。
再生利用企业应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提取、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有价值的资源。拆解处理过程的污染排放控制、主要有价金属等材料回收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 鼓励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省级先进制造业综合基金投向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配套资金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符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公告企业)培育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支持省级公告企业申报为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动力电池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符合条件的梯次利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在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核心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及公共工程中采用符合条件的梯次利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 通过揭榜攻关等方式,支持区域中心优势企业牵头打造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试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攻关,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区域中心优势企业等主体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企业标准,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租赁运营机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信息溯源、公开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时移交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废旧动力电池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存在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废旧动力电池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销售综合利用产品违反质量、标准和标识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本办法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或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