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5〕193号 2015年10月19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文化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2〕14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四川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文资〔201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2〕14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产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条 文产资金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二)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四)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五)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六)推动文化走出去,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和投资。
(七)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等。
(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
(九)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事项。
第五条 文产资金的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采取竞争立项。支持方式主要是:
(一)项目补助。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无偿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文化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文化产业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金额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优秀作品和文化企业领军人物根据绩效给予奖励(按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五)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每年9月,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线征集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经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预审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预审后,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其中: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
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部门和各市(州)及扩权县的预审结果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文产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产资金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文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川财文资〔2012〕19号印发的《四川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