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四川境内化工
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30号 2016年5月3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省境内长江流域化工、矿山等企业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环境、危害长江水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沿江企业准入关
(一)严格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将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从严审批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必须与江河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并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园区规划的安全把关。〔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高污染、安全风险大的沿江(河、湖)企业退出,全面排查生产装备安全保障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化工厂及矿山企业,列出淘汰企业(产能)清单。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实施关闭、淘汰。〔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完善沿江危险化学品、矿山从业单位准入机制。进一步严格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强化分类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完成沿江企业产业布局情况调查和安全状况评价、区域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按照产业发展规划、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完善沿江化工园区安全准入条件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清净下水三级联防联控,开展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企业清净下水池普查,对没有设置清净下水池或清净下水池容量不足的企业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企业予以逐步退出;沿江新建企业必须设置清净下水池。按照我省对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格实施矿山安全准入;严格对沿江尾矿库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与防治污染的设施“三同时”制度。
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经营条件;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进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管理,暂停审批新增长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具有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要从机构、人员、制度、岸基管理、船舶适航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从业资格上岗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提升沿江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强化提升“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全面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系统,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试点工作,开展自动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自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将不予延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风险等级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督促沿江(河、湖)企业落实安全风险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等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港口、码头安全与环境风险管控。对已建成的沿江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设施,开展安全和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能力评估,完善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及安全设施严重不足的危险货物装卸、仓储设施,实施搬迁改造、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储存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布局规划,并严格进行安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审查,完善相关安全、防污配套设施建设。危险货物港口要根据储存介质的危险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建立危险货物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装拆箱等作业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
(四)强化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摸排评估,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船舶进出港申报管理,启动使用长江船载危险信息系统,推进长江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信息共享,完善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船舶、船员信息库,规范危险货物锚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打击无经营资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谎报、瞒报、夹带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五)加强沿江尾矿库及矿山洗选企业安全监管。督促沿江尾矿库和矿山洗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坝及排洪、排渗、监测、尾矿输送等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各地政府、企业采用三维激光扫描等技术,逐步建立沿江尾矿库数字化“健康档案”,定期更新、比对尾矿坝位移、变形等关键数据,对“诊断”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三、建立沿江企业安全生产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一)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相关部门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基础信息、动态监管信息共享。明确标识企业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措施。沿江化工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有尾矿库或涉及洗选矿的金属矿山企业逐步分级分类接入省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完善长江流域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要做到简明化、专业化、卡片化和标准化,实现企业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无缝对接。加大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预案演练力度,编制应急演练评估标准,强化应急演练过程管理,定期实施演练。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邻省(市)联系,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和跨区域、流域应急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共享数据和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联动响应效率。〔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二)建立健全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航运安全事故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科学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饮用水水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加强船舶密集、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江河段、危险化学品作业港区以及饮用水取水口周边水域监管。推进监管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场站建设,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大海事执法装备设施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辖区水上巡逻救助一体化装备水平,同时,加快推进泸州溢油救援基地以及宜宾溢油应急处理点等长江溢油应急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各市(州)、县(市、区)可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为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推进应急救援专业化处置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质监、电力、建筑等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建设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与邻近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险情发生时应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现场信息,配合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并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能力,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社会公众自救互救体验馆,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公众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